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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3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福根、X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根,XXX,曾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3执338号申请执行人刘福根,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执行人XXX,女,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执行人曾金平,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福根与被执行人XXX、曾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峡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3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晓兵审判员  罗小男审判员  邓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袁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