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03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新毅与黄石市恒星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毅,黄石市恒星模具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3执305号申请执行人:刘新毅。被执行人:黄石市恒星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沿湖路564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黄劳人仲调字[2015]第191号仲裁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黄石市恒星模具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石市恒星模具材料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91250元(含工伤待遇90000元及执行费12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玉萍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周 芸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肖惠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