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5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邓爽与深圳市蔻怡雪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爽,深圳市寇怡雪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5210号原告邓爽,女,汉族,1992年11月5日出生。被告深圳市寇怡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园村西街60号8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00045M。法定代表人李雪莲。原告邓爽诉被告深圳市寇怡雪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邓爽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邓爽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邓爽负担。审判员 毛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