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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文、熊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文,熊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158号申请执行人:朱文,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熊巍,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本院在执行朱文与熊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熊巍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增富审 判 员 纪培福审 判 员 贾毅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胡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