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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叶林、邱永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叶林,邱永华,马云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425号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艺,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环,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林,男,汉族,1960年7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邱永华,男,汉族,1958年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马云,女,汉族,1961年9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林、邱永华、马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葛育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 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