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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兰、钟振宇、钟宏玉、易金凡申请株洲市石峰区益春装饰材料经营部、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客运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兰,钟振宇,钟宏玉,易金凡,株洲市石峰区益春装饰材料经营部,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客运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158号申请执行人周兰,女,汉族,1985年5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钟振宇,男,汉族,2007年11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钟宏玉,男,汉族,1948年9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易金凡,女,汉族,1955年10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株洲市石峰区益春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者王益春。被执行人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客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麒。申请执行人周兰、钟振宇、钟宏玉、易金凡与被执行人株洲市石峰区益春装饰材料经营部、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客运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兰、钟振宇、钟宏玉、易金凡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6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株洲市石峰区益春装饰材料经营部、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客运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辉审判员 韩 涛审判员 易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可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