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执恢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答莎与刘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答莎,刘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恢136号申请执行人:答莎,住湖北省襄阳市。被执行人:刘恒,襄阳市人。本院在执行答莎与刘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查封刘恒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60号鑫福苑1幢1单元20层1室房屋一套。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刘恒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大波执行员 韩胜利执行员 李富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曾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