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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督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通榆县兴隆山镇春燕水泵喷灌总汇对衣万春申请支付令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通榆县兴隆山镇春燕水泵喷灌总汇,衣万春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822民督27号申请人:通榆县兴隆山镇春燕水泵喷灌总汇。业主:毕见杰,男1971年7月2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通榆县。被申请人:衣万春,男,1961年2月1日,汉族,农民,住通榆县。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欠款47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0月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欠款人民币47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0月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申请费34元,由被申请人衣万春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向瑞二0一七年六月月十三日书记员  宁佳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