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3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纪亚军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亚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23刑初5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纪亚军,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吉林省辉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辉南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日被辉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5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11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辉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2月23日被辉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辉南县看守所。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检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亚军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国峰、李忠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亚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份,被告人纪亚军以能将涉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的潘某1从看守所办出来为由,骗取潘某1哥哥潘某2人民币三万元,冯某人民币一万元,后纪亚军将四万元用于其岳父、岳母住院治疗费、网页游戏赌博和日常消费。2016年12月潘某1被依法判处刑罚,潘某2要求纪亚军返钱,纪亚军不予返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纪亚军与冯某达成还款协议,取得冯某谅解。庭审中,被告人纪亚军认罪,无辩解。上述事实,有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抓获经过、前科劣迹证明、辉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害人潘某2、冯某的陈述、被告人纪亚军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纪亚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纪亚军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纪亚军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纪亚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1日起至2019年2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纪亚军退赔被害人潘某2人民币三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井丽纯人民陪审员 辛林蓉人民陪审员 罗晓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贾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