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8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埃摩森人力资源(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耶里夏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埃摩森人力资源(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耶里夏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8378号原告:埃摩森人力资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秀山路XXX号XXX幢四层F区。法定代表人:仪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洁,女。被告:上海耶里夏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朱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埃摩森人力资源(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耶里夏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因被告已支付款项,原告埃摩森人力资源(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埃摩森人力资源(上海)有限公司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计395元,由埃摩森人力资源(上海)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王嵘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