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覃齐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齐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802刑初15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齐山,男,1986年4月7日出生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土家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17年2月17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张定检公诉刑诉(201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齐山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2日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淑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齐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覃齐山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子午路南阳酒店附近垃圾站巷子口,向李某贩卖了价格为人民币500元的甲基苯丙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李某手中查获甲基苯丙胺一包,从被告人覃齐山裤子口袋里查获面值100元的人民币5张。经称重,被查获甲基苯丙胺净重4.791克。上述事实,被告人覃齐山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的证言,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涉案财物接收保管收据,毒品收缴专用收据,通话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资料,控制下交付审批表,检验鉴定报告,现场方位图,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毒品封存笔录,录音及视频资料,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齐山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4.79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覃齐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齐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美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付 帝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