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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62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新华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与张杏芝、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新华图书发行有限公司,张杏芝,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6289号之一原告:佛山市新华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汾江南路唐园东三街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3405N。法定代表人:梁永忠。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洪达,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杏芝,女,汉族,1970年9月3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荔中路B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65010668W。法定代表人:钟炳燊。本院受理佛山市新华图书发行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杏芝、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张杏芝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系原告认为被告张杏芝与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签订的《质押担保合同》无效而提起的诉讼,因两被告的住所地、涉案《质押担保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均为佛山市顺德区,因此,本案应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该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本案两被告的住所地及《质押担保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均在佛山市顺德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慧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静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