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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字1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付磊与张永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付磊,张永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字1954号原告:张付磊,男,汉族,1968年3月12日生,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刘海清,郸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永庆,男,汉族,1966年6月24日生,住郸城县。原告张付磊诉被告张永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付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