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字1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付磊与张永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付磊,张永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字1954号原告:张付磊,男,汉族,1968年3月12日生,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刘海清,郸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永庆,男,汉族,1966年6月24日生,住郸城县。原告张付磊诉被告张永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付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