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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22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玲与孙岳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孙岳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722民初1593号原告:王玲(又名王林),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毅,安徽枞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岳龙,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王玲与被告孙岳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岳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孙岳龙立即给付王玲劳动报酬916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孙岳龙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孙岳龙在江苏省常州市、浙江省杭州市承包建筑工程的内外墙装饰业务,雇佣王玲为其从事油漆工工作,约定工资240元/天,截至2016年2月13日,双方经结算,孙岳龙累欠王玲工资9160元,至今未予给付。孙岳龙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孙岳龙先后在江苏省常州市、浙江省杭州市承包某建筑工程的内外墙装饰业务,雇佣王玲为其从事油漆工工作,约定工资240元/天,截至2016年2月13日,双方经结算,孙岳龙累欠王玲工资9160元,并出具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到王林工资人民币玖仟壹佰陆拾元正(9160元)今欠人孙岳龙2016.2.13”。嗣后,经王玲多次催讨,孙岳龙未予给付。本院认为,孙岳龙因承包建筑工程的装饰业务,雇佣王玲为其从事油漆工工作,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王玲为孙岳龙提供劳务后,孙岳龙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向王玲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孙岳龙拖欠王玲工资9160元未予给付,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即其应及时向王玲支付所欠的工资款。王玲要求孙岳龙给付工资款916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岳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玲工资款91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孙岳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利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疏 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