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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浙江三方控制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大川空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三方控制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川空分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508号原告:浙江三方控制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富春街道金秋大道41号内,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798953218。法定代表人:方永良。委托代理人:周振洪,浙江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大川空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乾元镇杭木路699号,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66289746XU。法定代表人:计晓亮。原告浙江三方控制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大川空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三方控制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45元,减半收取计1523元,由浙江三方控制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何建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管小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