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762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因本案于2017年2月28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取保候审。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春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30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甘****05号”一汽”牌小型轿车,沿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兰海商贸城附近,将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行人吴某某撞倒。被害人吴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12月1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系交通事故巨大钝性外力造成重度颅脑损伤,脑功能障碍,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被告人何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吴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何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何某某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30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甘****05号一汽牌小型轿车,沿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兰海商贸城附近,将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行人吴某某撞倒。被害人吴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12月1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系交通事故巨大钝性外力造成重度颅脑损伤,脑功能障碍,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吴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2017年1月12日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330000元,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现场图,受理案件登记表,勘查笔录,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查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甘肃中信司法鉴定所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财物不备书uang810011652,,,,,,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交通肇事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何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魏公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虎桃兰????????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