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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执6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麻会文申请执行李同升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会文,李同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6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麻会文,女,1965年10月24日生。被执行人李同升,男,汉族,1958年8月19日生。本院受理麻会文申请执行李同升民间借贷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24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同升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同升有住房公积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同升在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卢氏县管理部账户内的公积金9200元,扣划至“卢氏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县支行营业部;账号:16-18310104000852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朱金鹏代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武张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