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81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何雅敬过失致人重伤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雅敬

案由

过失致人重伤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1刑初58号公诉机关台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雅敬,男。2014年9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台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5日被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2017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许法人,系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6]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雅敬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判决,被告人何雅敬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1月18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经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在审理过程中,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要求。本院认为,台山市人民检察院的撤诉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何雅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明静人民陪审员  甄惠嫦人民陪审员  袁艳姿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谭玉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