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关于钟学鹏与钟辉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学鹏,钟辉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2民初1197号原告:钟学鹏,男,2008年11月13日出生,住湖南常德市武陵区。法定代理人:陈玲,女,1987年6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告:钟辉,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原告钟学鹏与被告钟辉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学鹏的法定代理人陈玲,被告钟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钟学鹏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至起诉之日止的生活费19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至独立生活时止的生活费每月1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负担一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钟辉辩称:原告主张的抚养费过高,我现在在外打零工,只能管自己的生活费,生计困难,不能按照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标准来给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户口本、离婚协议书、离婚证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陈玲与钟辉于2007年11月9日登记结婚,2008年11月13日生育一子钟学鹏。2016年2月26日,陈玲与钟辉在常德市武陵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婚生子由陈玲抚养,钟辉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事后钟辉一直没有给付抚养费。钟学鹏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案中,陈玲与钟辉协议离婚时,约定钟学鹏由陈玲抚养,钟辉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但在庭审时,陈玲并未能举证证明钟辉的收入情况,且钟辉表示自己在外打零工,无稳定收入,负担能力有限,故本院根据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定以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对于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确认从2016年5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抚养费9600元(800元/月×12个月);对于原告主张教育费、医疗费凭票负担一半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交相应的票据,且该部分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钟辉向钟学鹏支付从2016年5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抚养费9600元;二、钟辉自2017年6月1日起每月向钟学鹏给付抚养费8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三、驳回钟学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钟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章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孙 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