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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3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华平与孟喜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平,孟喜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3227号原告李华平,女,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孟喜明,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平与被告孟喜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李华平负担。审判员  刘亚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邓炳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