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陈玉蓉、昝宝忠、李姜、向明琼、李红玉、蒋亚平、杨宏没收财产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陈玉蓉,昝宝忠,李姜,向明琼,李红玉,蒋亚平,杨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执25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玉蓉,1963年12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昝宝忠,1962年10月31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李姜,1963年3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向明琼,1962年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李红玉,1954年10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蒋亚平,1956年4月24日出生,住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杨红,1966年3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3)绵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玉蓉名下所有的白色本田雅阁一辆、黑色尼桑风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炜审 判 员 刘斌代理审判员 王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