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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司惩复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建新其他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7)鲁12司惩复2号复议申请人(被罚款人):杨建新,男,1963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以付,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复议申请人杨建新不服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203司惩2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在复议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杨建新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建新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是依法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杨建新撤回复议申请。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