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民终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四川省太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长君、贾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太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长君,贾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9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太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法定代表人:贾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化俊,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长君,男,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审被告:贾勇,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上诉人四川省太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长君、原审被告贾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1民初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太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1日以与被上诉人黄长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省太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省太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990元,减半收取10995元,由上诉人四川省太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朝阳审判员 何顺红审判员 罗晓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任珍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