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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行审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西安景地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西安景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124行审16号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周至县二曲街办老城东街**号。法定代表人:罗战虎,系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卫,系该办公室科长。被执行人西安景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至县太白南路盐库对面。法定代表人:陈小武,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文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段锦屏,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西安景地置业有限公司作出的周人防易缴决字(2017)第13号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认为,被执行人西安景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金周御园项目应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926.6101万元。被执行人在缴纳130.6101元后,下欠766万元。因资金周转困难申请分期缴纳,并订立了还款协议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周至县公证处对还款协议进行了公证,但随后被执行人一直未按照还款协议时限按期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经多次催缴,被执行人共缴纳了人防易地建设费160.6101万元。2017年3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下达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催缴通知书(周人防易缴决字(2017)第13号),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欠款766万元,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足额缴纳。故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周人防易缴决字(2017)第13号决定书。经审查查明:西安景地置业有限公司在周至县开发的金周御园商住小区项目,因其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之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核算应缴纳926.6101万元人防易地建设费。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8日缴纳了100.6101万元,并在周至县公证处对还款协议进行了公正。2016年5月9日、2017年3月13日分别缴纳了人防易地建设费30万元,下欠766万元至今未缴纳。经本院听证,人防易地建设费计算无误,且文书送达合法。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之规定,被执行人西安景地置业有限公司应当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被执行人西安景地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下欠费用,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周人防易缴决字(2017)第13号易地建设费决定书,依法要求被执行人西安景地置业有限公司依法缴纳相关费用,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周人防易缴决字(2017)第13号决定书准予执行。审 判 长  雷俊雅代理审判员  李 阳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穆珍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