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源与刘祖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726执恢55号刘源、刘祖国: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源与被执行人刘祖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祖国给付执行款3007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祖国已向申请执行人刘源支付了执行款20272.5元,余款9800元及余下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刘源自愿全部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