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4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志城与林敏、林步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城,林敏,林步明,苏丽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4032号原告李志城,男,199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林敏,男,200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林步明,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苏丽香,女,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城与被告林敏、林步明、苏丽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城于2017年6月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志城负担。审判员 林明添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罗芳菲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