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财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邱青松与赵波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青松,赵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财保181号申请人:邱青松,男,1968年6月29日生,汉族,住睢宁县。委托代理人:徐士泽,男,1962年5月14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申请人:赵波,男,1988年6月7日生,汉族,住睢宁县。邱青松与赵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登记于被申请人赵波名下的苏C×××××号东风本田轿车一辆进行查封,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邱青松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于被申请人赵波名下的苏C×××××号东风本田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赵波保管、使用,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二、查封登记于担保人冯新东名下的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由冯新东保管、使用,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玉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宋晓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