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何贵红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贵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刑初348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贵红(曾用名何贵洪),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17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7〕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贵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贵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贵红于2016年8月31日0时许,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苏州吴中区甪直镇晓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育才路路口时,与被害人钱某驾驶的苏E×××××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轻微受损。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何贵红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7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何贵红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警方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该起事故中,被告人何贵红负事故全部责任。以上事实,被告人何贵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车辆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血样提取告知书、抽取血样密封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对无号牌二轮车辆的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钱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张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何贵红的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贵红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贵红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何贵红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警方到来,可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贵红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贵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宝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