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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执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王敬、王军与付秀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敬,王军,付秀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1573号申请执行人:王敬,沈阳市××针织厂员工(已退休)。委托代理人:王钢,无职业。申请执行人:王军,沈阳市××附件厂工人(已下岗)。被执行人:付秀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敬、王军与被执行人付秀敏健康权纠纷(2016)辽0103执1573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代理审判员  王向阳代理审判员  冯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