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执34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袁巍、周碧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巍,周碧勤,吴国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3执34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巍,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周碧勤,女,1981年11月12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吴国志,男,1982年9月2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巍与被执行人周碧勤、吴国志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1023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周碧勤、吴国志应归还申请人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800元、执行费124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周碧勤、吴国志分别作出拘留15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并将被执行人周碧勤、吴国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周碧勤、吴国志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周碧勤、吴国志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发现被执行人吴国志有车牌号为浙J×××××和浙J×××××汽车二辆,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但上述汽车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周碧勤、王孙芽与第三人周霞共有的坐落在天台县赤城街道罗园北路10巷4号的房产,但该房产抵押于第三人许辉,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吴国志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和路99弄35号1101室房屋,该房屋系抵押于杭州银行上海长宁支行,且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正在处置中,本院已申请参与分配。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周碧勤、吴国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采取网上布控措施。申请执行人袁巍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工商查询回执、扣押、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碧勤、吴国志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23执34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周碧勤、吴国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卫审 判 员 王才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厉忠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