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民终1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李杰、周口至和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杰,周口至和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民终19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杰,男,1974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峰,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口至和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项城光武东风司老街,机构代码:58706813-4。法定代表人:张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有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勇敢,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杰因与被上诉人周口至和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项城市人民法院(2017)豫1681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周口至和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于2015年5月13日算账明细单起诉,上诉人李杰在原审中答辩称应扣除失火损失22万余元及泡绵不良断裂扣款7万余元,原审对上述问题应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项城市人民法院(2017)豫1681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项城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63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胡体兵审 判 员  杜文杰代理审判员  方贝贝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魏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