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03执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鲁某1、鲁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某1,鲁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294号申请执行人鲁某1,女,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鲁某2,男,194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纪利与被执行人鲁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鲁纪利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03执12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鹏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志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