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陈亚林、赖阿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陈亚林,赖阿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3民初1938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6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2920333L。主要负责人:郑学泉,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蔡陵燕,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亚林,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赖阿香,女,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泉州分行”)与被告陈亚林、赖阿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生银行泉州分行的诉讼代理人蔡陵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亚林、赖阿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民生银行泉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陈亚林、赖阿香立即偿还民生银行泉州分行借款本金999999.01元、利息38957.19元、罚息142914.83元及自2017年2月24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执行);2、陈亚林、赖阿香偿付民生银行泉州分行垫付的律师费17700元;3、陈亚林、赖阿香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民生银行泉州分行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包括诉讼保全费、公告费等)。在诉讼过程中,民生银行泉州分行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陈亚林、赖阿香偿付民生银行泉州分行垫付的律师费5310元。事实与理由:陈亚林、赖阿香与民生银行泉州分行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陈亚林、赖阿香向民生银行泉州分行申请额度借款;借款额度100万元;额度使用期限自2015年6月10日至2016年6月10日止,贷款利率为月息10‰,按月付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结息日为每月14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逾期利率为在合同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因被告违约致使民生银行泉州分行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被告应承担民生银行泉州分行为此支付的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合同签订后,陈亚林在额度内于2015年6月19日向民生银行泉州分行借款100万元,起息日为2015年6月19日,到期日2016年6月10日,执行年利率11.99979%,罚息利率17.999685%。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但陈亚林并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至2017年2月23日,陈亚林拖欠民生银行泉州分行借款本金999999.01元、利息38957.19元、罚息142914.83元。本案借款是发生在陈亚林与赖阿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赖阿香在《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该笔借款系陈亚林与赖阿香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赖阿香与陈亚林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陈亚林、赖阿香未作答辩。民生银行泉州分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包括身份证、结婚证、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欠款明细、还款明细、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委托代理协议、代理费发票等。陈亚林、赖阿香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或提交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民生银行泉州分行提供的上述证据具备形式真实性,陈亚林、赖阿香亦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民生银行泉州分行的陈述一致。另查明,陈亚林与赖阿香于2005年3月2日登记结婚。民生银行泉州分行与陈亚林、赖阿香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乙方(民生银行泉州分行)对甲方(陈亚林、赖阿香)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逾期罚息,直至甲方清偿本息为止;对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逾期罚息),按逾期利率按月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款日的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逐月累算。本合同逾期利率为在本合同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陈亚林、赖阿香于2015年6月1日向民生银行泉州分行出具《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用于银行、法院向其本人送达法律文书的地址,并申明,因其本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信息不准确,或送达地址信息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银行或法院,或本人拒绝签收、无法签收,导致文书被退回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截止至2017年4月12日,陈亚林尚欠民生银行泉州分行借款本金999999.01元、利息38957.19元,罚息171432.72元。民生银行泉州分行为本次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5310元。本院认为,民生银行泉州分行与陈亚林、赖阿香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有效,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民生银行泉州分行已根据陈亚林的贷款申请依约履行了贷款义务,而陈亚林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除归还所欠的借款本息外,还应支付相应的罚息。合同约定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均由借款人负担,民生银行泉州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5310元,陈亚林应依约承担。本案债务在陈亚林、赖阿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赖阿香应对陈亚林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故民生银行泉州分行要求陈亚林、赖阿香归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理由正当,应予支持。陈亚林、赖阿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亚林、赖阿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本金999999.01元、利息38957.19元,罚息171432.72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按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的利息、罚息;二、被告陈亚林、赖阿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律师代理费53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41元,减半收取7870.5元,由被告陈亚林、赖阿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静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杜运霞附注所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