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3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3038孔新红与陆敏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新红,陆敏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3038号原告:孔新红,女,1976年8月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陆敏江,男,1998年10月31日生,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新红与被告陆敏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孔新红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陆敏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孔新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陆敏江的起诉,该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孔新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孔新红已预交),由孔新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海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