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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1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志远、张秀梅、张浩宇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街道办事处前张社区居民委员会张南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远,张秀梅,张浩宇,驻马店市驿城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745号申请执行人张志远,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张秀梅,女,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张浩宇,男,201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负责人张根柱,该村民组组长。申请执行人张志远、张秀梅、张浩宇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街道办事处前张社区居民委员会张南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街道办事处前张社区居民委员会张南村民组的资金存放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街道办事处(驻马店市驿城区乡财区管中心香山办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街道办事处前张社区居民委员会张南村民组存放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街道办事处(驻马店市驿城区乡财区管中心香山办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资金9322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