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443号颜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某,湖南凯瑞特服饰有限公司,杨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443号原告:颜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街××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工作人员。被告:湖南凯瑞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醴陵大道。法定代表人:张爱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杨某。原告颜某与被告湖南凯瑞特服饰有限公司、杨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颜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两被告赔偿房屋占用费250000元;2、请求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交还房屋;3、请求判决两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湖南凯瑞特服饰有限公司与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建设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纷已经由(2011)醴法民一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经醴陵市人民法院(2014)醴法民一初字第99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湖南凯瑞特服饰有限公司商住综合楼第3层301号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原告于2005年8月19日就购买了该房屋,2006年进行了装修,2010年5月21日起,被告强行侵占了原告的住房,至今由被告占用近5年时间,每年以50000元计算,被告至少应当赔偿250000元房屋和家什占用费。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颜某与案外人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本院(2014)醴法民一字第99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湖南凯瑞特服饰有限公司商住综合楼第3层301号房屋归原告所有,其权利已受保护,原告对两被告的诉讼请求可通过民事执行程序来寻求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应驳回原告颜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颜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坚审 判 员 何 成人民陪审员 文立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徐 洋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