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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7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俊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宾宾、张青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俊平,张宾宾,张青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160号申请执行人郭俊平,男,1971年8月16日生,汉族,中条山有色公司铜矿峪职工,住垣曲县。被执行人张宾宾,男,1987年2月2日生,汉族,住垣曲县。被执行人张青娜,女,1987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俊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宾宾、张青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27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42000元,我院于4月3日向被执行人张宾宾、张青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执行人42000元,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元此案执结,现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执行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27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红岩审判员  花俊玲审判员  廉全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