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7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俊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宾宾、张青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俊平,张宾宾,张青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160号申请执行人郭俊平,男,1971年8月16日生,汉族,中条山有色公司铜矿峪职工,住垣曲县。被执行人张宾宾,男,1987年2月2日生,汉族,住垣曲县。被执行人张青娜,女,1987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俊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宾宾、张青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27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42000元,我院于4月3日向被执行人张宾宾、张青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执行人42000元,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元此案执结,现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执行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27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红岩审判员 花俊玲审判员 廉全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