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6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茨亚珂翻译(上海)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茨亚珂翻译(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6424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乃,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茨亚珂翻译(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吴文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茨亚珂翻译(上海)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严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