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3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廖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3293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廖某,男,湖南省衡阳市人。因涉嫌销售假药,于2017年3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销售假药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 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21日期间,被告人廖某在光明新区甲子塘大道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二分店内以每盒1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售非正规渠道购进的假性药。其中,销售A9生精片(绿色)2盒、生精片(黄色)9盒、销售额110元人民币,获利49.5元人民币。后于2017年3月21日被民警当场查获,并缴获廖某未销售出去的疑似假冒性药A9生精片(绿色)58盒、生精片(黄色)51盒。经鉴定:上述缴获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其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 判 决 一、被告人廖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缴获的109盒假药,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欣 哲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陈 佩 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