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2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吕遵林与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遵林,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刘兵,石家庄中宸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2562号原告:吕遵林,男,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启顺,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燕房路1号北2。法定代表人:王新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剑,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健壮,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兵,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北京市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中宸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振头街十里尹村。法定代表人:王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遵林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刘兵、被告石家庄中宸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遵林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遵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遵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吕遵林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洪波代理审判员 李欣宇人民陪审员 翟友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长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