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执3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丁云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云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1023执3522号被拘留人:被执行人丁云武,男,1967年9月5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晓红与被执行人丁云武、周丽芳(2016)浙1023民初454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丁云武、周丽芳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其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丁云武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2016)浙1023执3522号之一被拘留人:被执行人周丽芳,女,1970年5月2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晓红与被执行人丁云武、周丽芳(2016)浙1023民初454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丁云武、周丽芳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其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周丽芳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