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5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粉桃、于洋洋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豫0325执374号马粉桃、于洋洋:关于马粉桃申请于洋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民再5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马粉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洋洋已将标的款12280元履行完毕(含执行费95元),执行费95元由于洋洋承担,本案执行已经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