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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5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粉桃、于洋洋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豫0325执374号马粉桃、于洋洋:关于马粉桃申请于洋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民再5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马粉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洋洋已将标的款12280元履行完毕(含执行费95元),执行费95元由于洋洋承担,本案执行已经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