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4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张某某、大石桥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大石桥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4141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大石桥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大石桥市。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大石桥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雷雨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