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3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靳量与天津中铁深投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量,天津中铁深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3255号原告:靳量,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甫,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中铁深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路4668号创新创业园23-B号商务楼1009A号。法定代表人:李刚,总经理。原告靳量与被告天津中铁深投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