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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司救民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郭兵申请司法救助一案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鄂司救民9号救助申请人:郭兵,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五合村**号*楼*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51970********。救助申请人郭某因与武汉武钢集团汉阳某厂、武汉市佳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查查明,救助申请人郭某与武汉武钢集团汉阳某厂、武汉市佳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本院申诉复查期间,经本院原合议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郭某下岗多年且无固定工作,生活十分困难,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并承诺息诉罢访。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查认为,郭某的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给予郭兵司法救助金三万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