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孙方霞与丁磊、宋建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方霞,丁磊,宋建峰,东营顺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1879号原告:孙方霞,女,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玉亮,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昊,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磊,男,199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告:宋建峰,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告:东营顺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606号。法定代表人:刘勇,董事长。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开发区北海路2555号。代表人:逄梅,总经理。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北二路699号。代表人:赵之波,总经理。原告孙方霞与被告丁磊、宋建峰、东营顺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孙方霞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方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秋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