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吉林市道特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淄博澳纳斯化工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道特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淄博澳纳斯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初113号原告:吉林市道特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龙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春伟,总经理。被告:淄博澳纳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梧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杨希涛,总经理。原告吉林市道特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淄博澳纳斯化工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市道特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淄博澳纳斯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为该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吉林市道特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淄博澳纳斯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田秀沛审判员 高振涛审判员 张兴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范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