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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执恢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唐昌富与唐远仕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昌富,唐远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恢82号申请人:唐昌富,男,汉族,生于1947年6月11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唐远仕,男,汉族,生于1952年8月27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仪陇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唐远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远仕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远仕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唐远仕银行存款以25290元为限(扣划金额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确定的金额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绍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曹庆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