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2执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XX松、张子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松,张子芬,楼云,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995号申请执行人:XX松,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张子芬,女,1966年9月27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楼云,女,1989年8月25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罗杰,男,1989年8月5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11188号XX松与张子芬、楼云、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9173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其消费的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莫建江审  判  员  寿森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