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3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科长与徐金彪、徐金中、徐金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射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科长,徐金彪,徐金中,徐金意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035号原告:李科长,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徐金彪,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徐金中,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徐金意,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李科长诉被告徐金彪、徐金中、徐金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季云玲审 判 员 张 锋人民陪审员 江 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超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