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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3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科长与徐金彪、徐金中、徐金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射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科长,徐金彪,徐金中,徐金意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035号原告:李科长,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徐金彪,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徐金中,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徐金意,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李科长诉被告徐金彪、徐金中、徐金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季云玲审 判 员  张 锋人民陪审员  江 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超群 来源:百度“”